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2-28浏览次数:656

根据教育部《所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参考兄弟高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在全校固定资产清理基础上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有效实施和师生学习、工作、生活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提高效益”。做到分工明确、管用结合、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二、管理机构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由分管校长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同时负责对全校各系、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教务处是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七条各资产使用系、处室设固定资产明细帐,并落实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经费

第八条各系、处室应根据设备配置标准文件,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实际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申请表报学校职能部门(教学设备归口教务处,非教学设备归口后勤管理处),并说明购置理由。其中2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必须附可行性报告,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分别审核汇总后提出下年度购置计划,报分管校长和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经费审定后,资产采购由学校采购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条资产购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新的调整和临时增添,确因教学或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或临时增添设备的,须经分管校长和主管校长批准,由采购办报上级主管处室及财政局审批,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得到批准和调整实施的,必须在年底前重新上报采购办,以便列入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四、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固定资产

⑴.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⑵.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学生课桌椅、图书、办公家具、学生宿舍家具、电教设备等。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教育部编制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对新建、购置的固定资产凭发票原值入帐;历史遗留、校外赠送、调拨的无价资产提出价值确定报告(包括内容、依据、价格确定的方法),经审计处审查确定;自制物品按料工费合计入帐。

五、固定资产的新建、购置、验收

第十四条新建房屋、建筑物及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内的设备增添,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一经批准的项目建成及设备增添后,后勤管理处应向使用系、处室办理移交。后勤管理处、纪监审和使用处室根据项目决算书、设备增添的原始单据验收入帐。

第十五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计划分期执行。使用系、处室和采购人员必须保持联系,互通信息,搞好市场调查,必须掌握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原则,重大采购项目必须经过价格论证分析,应当采取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统一由主管机关政府采购的应遵照上级规定执行,保证资产的质量。

第十六条财产保管的系、处室应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⑴应在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手续,以免贻误时机,造成损失。

⑵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相符。

⑶质量、性能合格。

⑷零配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⑸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必须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校验。

⑹进口设备必须经商检合格后,才能入库。

⑺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固定资产,有权拒收,并要求采购人员查明原因,必要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财务处必须根据后勤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才能给予报销。

六、固定资产的保管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主管、使用、保管的系、处室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各系、处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如遇工作调动,必须建立移交清单,一般应按实物移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亦可按帐面移交。其他人员调离原系、处室要把所使用、借用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后,方可离职。系、处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负有监交的责任。

⑴财务处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分类及时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登记,并按顺序编号。对技术性较高、质量较高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专门档案。

⑵固定资产的领发、退库和调整,后勤管理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⑶后勤管理处应在每年年底会同财务人员及各处室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帐,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⑷资产使用的系、处室和后勤管理处应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现状,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护、维修,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质期内的资产发生故障,应由资产使用或保管的系、处室负责与质保单位联系维修事项。

⑸各系、处室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领导和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资产。

⑹固定资产对外出借,单价500元以内必须经后勤管理处或教务处领导批准,500元以上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于出借的固定资产,借方应填写学校统一制式的《物资外借审批单》,明确归还日期及出借期内资产保管责任,损坏、遗失应照价赔偿,资产保管的系、处室应及时催还。

第十八条对捐赠设备、课题经费及专项奖励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

捐赠设备应按教育部教财司[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课题经费及专项奖励经费购置的设备,凡是经费上通过学校财务(包括科研处)的,均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捐赠给单位的设备或集体争取的课题经费购置的设备,应作为部门的共同财产,由部门共同使用、管理,与部门的其他设备实行统一管理。

2)对捐赠时指定给某人使用或是个人争取的课题经费其中又明确可以购置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用设备的;以及奖励给个人的经费,又明确可以购置设备的,可以给个人使用。但是,使用人有保管和保证设备完好的责任。其帐务应列入使用人所在的部门。

3)使用人调离学校时,其所使用的设备,可以按五年折旧的办法,折价处理给个人。部门则应及时办理设备的处置手续。折旧收入上缴财务处,作为设备费收入。超出五年的设备,一般可以不再收取折旧费(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部门说明情况并直接办理报废手续。

七、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报失、赔偿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由后勤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各部门的申请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分别提出同意报废、调拨利用、部门继续使用的意见,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益,避免设备资源的浪费。

1)设备报废由部门申请,经鉴定小组鉴定确已无法使用和维修利用价值的设备,由部门填报设备报废清单,经过后勤管理处、教务处、财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报教育部审批),作报废处理。由后勤管理处(或教务处)将设备分类卡随设备报废清单一并送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2)报废设备的实物,应同时交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检查其完整性。使用部门如欲拆除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须在设备报废清单中加以说明。报废设备处理残值交财务处,纳入年度设备经费预算。

3)对经过鉴定尚有利用价值的设备,不予作报废处理,或建议继续使用,或办理内部调拨手续。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进行,并由其及时调整部门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条设备遗失,由使用部门填报设备报失清单,并随附设备遗失的详细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保卫部门意见、对责任人处理意见等,经后勤管理处查证核实,送财务处、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管理处将设备分类卡随报失单一并送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坏等,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价财产,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低价财产登记薄,认真管好。

第二十三条尽快建立、完善电子化登记和管理系统。

八、产权登记、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室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取得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室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处室的有关规定、政策、法规执行。